- 索引号: 11370100766673866L/2019-00270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19-10-1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统一编号: JNCR-2019-0410001
- 标题: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金监字〔2019〕97号 有效性: 失效
各区县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事业发展中心、财政局,济南高新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济南莱芜高新区企业服务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财政局、南部山区财政局: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8〕31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4日
《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为增强《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8〕31号)(以下简称《扶持政策》)的操作性和规范性,有效发挥政策的驱动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要件
(一)金融机构资金补助项目。金融机构资金补助包括:落地资金补助、增资资金补助及建(购、租)房资金补助。
1.金融机构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正式公文,主要说明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东构成、业务范围、业务发展及税收情况等,下同),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批复文件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分支机构无需提供)
(5)申请增资补助的,需同时提供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增资的批复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增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增资资金补助申请表》
(6)申请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的,需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或购(租)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购房款(租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对于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的,需同时提供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列明分税种纳税额)。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金补助项目。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金补助包括:落地资金补助、增资资金补助及建(购、租)房资金补助。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出资情况证明材料:
①公司制: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
②合伙制:合伙协议、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银行托管协议、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及银行回单复印件
(4)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材料
(5)申请增资补助的,需同时提供增资实缴证明、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增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增资资金补助申请表》
(6)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企业,需同时提供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附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投资经营情况报告及开展业务证明材料
(7)申请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的,需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或购(租)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购房款(租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对于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的,需同时提供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列明分税种纳税额)。
(8)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补助的,需与其管理公司协商一致确定申报主体,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第二期落户(增资)资金补助,需在落户(增资)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申请,审查合格后拨付余下70%的补助资金。
(三)融资租赁企业资金补助项目。融资租赁企业资金补助包括:落地资金补助、增资资金补助、购买本市装备制造企业生产设备资金补助及建(购、租)房资金补助。
1.融资租赁企业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申请增资补助的,需同时提供增资实缴证明、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增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增资资金补助申请表》
(6)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企业,需同时提供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附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经营情况报告及开展业务证明材料
(7)申请购买本市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资金补助的,需提供设备购买合同复印件、购置发票复印件及设备用途情况证明材料,填写《融资租赁企业购买设备资金补助申请表》
(8)申请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的,需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或购(租)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购房款(租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对于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的,需同时提供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列明分税种纳税额)。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融资租赁企业申请第二期落户(增资)资金补助,需在落户(增资)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申请,审查合格后拨付余下70%的补助资金。
(四)地方金融组织资金补助项目。地方金融组织资金补助包括:落地资金补助、增资资金补助、中介服务资金补助及建(购、租)房资金补助。
1.地方金融组织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业务许可证(如有)、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申请增资补助的,需同时提供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增资的批复复印件、增资实缴证明、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增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增资资金补助申请表》
(6)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需同时提供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附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经营情况报告及开展业务证明材料
(7)申请中介服务资金补助的,需提供相关服务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填写《地方金融组织中介服务资金补助申请表》
(8)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购房款的付款凭证复印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租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对于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的,需同时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及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列明分税种纳税额)。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地方金融组织申请第二期落户(增资)资金补助,需在落户(增资)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申请,审查合格后拨付余下70%的补助资金。
(五)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项目。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包括落地资金补助、建(购、租)房资金补助。
1.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业务许可证(如有)、主管部门核准成立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4)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购房款的付款凭证复印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租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对于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的,需同时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及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列明分税种纳税额)。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资金补助项目。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资金补助包括:企业成功上市(挂牌)补助、上市公司首发融资及新三板股票融资补助、企业债券直接融资补助、企业上市财务规范资金补助。
1.资金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资本市场相关补助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上市挂牌阶段性补助的,需提交各阶段的证明材料
(4)拟上市企业申请财务调整规范补助的,需提供企业与合格保荐机构签署的上市保荐协议复印件、完税证明和专项审计报告
(5)申请新三板挂牌补助的,需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出具的挂牌函及股份登记确认书,挂牌时间以股转系统中显示的时间为准。申请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补助资金的,需同时提供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防伪标识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复印件。
(6)申请直接融资资金补助的(包括上市首发融资、新三板股票融资、债券融资),需提供融资的有效证明及资金到位的有效证明。上市首发融资的需提供批复文件、承销协议、承销机构汇款凭证及承销机构开具的承销费用发票复印件;新三板融资需提供股份登记确认书、验资报告或其他收到融资款的有效证明;债券融资需提供承销协议、承销机构的汇款凭证及承销机构开具的承销费用发票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拟上市企业获得上市阶段补助后,转向新三板或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成功的,不再重复享受补助。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济南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若干措施》(济政发〔2018〕28号)和《扶持政策》实施后成功挂牌但未享受阶段性补助的,给予一次性补齐。
3.各区县申请重大活动补助的,需提供活动组织方案、正式活动通知、参加人员签到簿及组织活动相关费用正式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贴。
(七)金融创新资金补助项目。金融创新补助项目包括金融企业做大做强补助、驻济金融监管机构补助、金融科技企业落地资金补助及建(购、租)房资金补助。
1.金融企业做大做强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金融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亿元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附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金融科技企业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管部门核准成立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4)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附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5)获得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的证明材料
(6)申请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的,需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或购(租)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购房款(租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对于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的,需同时提供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列明分税种纳税额)。
(八)金融人才资金补助项目。金融人才资金补助包括金融人才安家补助和工作性补助。
1.金融人才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金融人才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机构需提供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融资租赁公司和股权投资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4)高管人员的任命书或任职聘书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简历、从业经历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金融创新申报程序
(1)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填写《 年度金融创新资金补助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没有权属争议且不涉及法律法规纠纷的承诺书
④项目成果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⑤根据需要提交项目批文、鉴定报告、相关论文报告或专著等(如有)
(2)评审
①金融创新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驻济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组织开展评审。评审小组成员与被评审项目利益相关的应当回避。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术成果。
③评审程序
一是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材料和申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小组。
二是评审小组召开申报答辩会,开展有关核查工作,独立对申报项目或成果进行评审,提出各项目的获奖等级建议。不参加答辩的申报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小组可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三是评审结果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受理异议申请。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以实名制的方式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证明材料。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四是将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市政府研究确定,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④金融创新补助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而且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能重复申报。原则上每年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
三、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请报送。符合资金补助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的规定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将申请表和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单位骑缝章,报送至区县金融主管部门(济南高新区报送至地方金融监管局;济南莱芜高新区报送至企业服务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南部山区报送至财政局;其它区县融资租赁企业及地方金融组织报送至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上市挂牌、直接融资及金融创新等报送至区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五份,书面申请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初步审核。区县金融主管部门受理资金补助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并与本级财政局联合行文,填写《 区(县)金融企业扶持资金汇总表》。经主要领导、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市级复核。区县金融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按照业务对口原则报送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处室。人民银行或银保监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申报材料报送至银行保险处;证监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申报材料报送至资本市场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报送至地方金融监管一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申报材料报送至地方金融监管二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申报材料报送至地方金融监管三处;除保险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外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及金融创新等申报材料报送至政策法规处。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向各区县金融主管部门、申报企业或个人回复复审结果,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资金划拨沟通函;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资金划拨沟通函;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补助项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向申请机构或个人作出解释。
(四)资金划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公示无异议的资金分配计划沟通函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计划沟通函,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按照《扶持政策》资金分担比例要求,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五)监督执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处室、各区县金融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扶持政策》和本《实施细则》为依据,切实做好政策申报兑现工作。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介入,确保政策兑现公开公正。要将抽查检查机制常态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将随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通报。
四、补充说明
(一)《扶持政策》第一项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扶持政策》第一项第三条所称“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是指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区域金融总部机构”是指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市设立的并以我市为中心,管理省内外其他城市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的分支机构。
(三)《扶持政策》第一项第三条所称“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营业部”是指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在济南市初设的营业部。
(四)《扶持政策》第一项第三条所称“金融机构在县域新设立的支行、支公司”中的“县域”是指平阴县和商河县。
(五)《扶持政策》第三项第三条所称“装备制造企业”主要是指“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表仪器制造业、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制造业、节能环保设备制造业等行业的企业”。
(六)《扶持政策》第五项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
所称“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市服务外包企业条件,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为金融企业信息技术运用、业务流程优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业人才培训和考核认证等提供外包服务,且金融外包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70%以上的专业法人机构。
(七)《扶持政策》第六项第五条所称“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中欧国际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韩国交易所等(该名录将根据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更新)。
第七条所称“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是指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
(八)《扶持政策》第七项第四条所称“金融科技企业”是指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将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生物识别、区块链等技术,用于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消费金融、金融监管等领域的企业。
所称“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是指企业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已被充分验证,业务进入快速扩张期,开始盈利。资金来源大多是上一轮的风险投资机构跟投、新的风险投资机构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加入,投资量级在2亿元以上。
(九)《扶持政策》所称“会计年度”是指经营跨一个完整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扶持政策》第八项所称“金融人才”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五、其他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享受的各项补助应由其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原则上,用人单位在申请落户补助的同时,提出金融人才的补助申请。金融人才的安家及工作性补助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的账户,由用人单位划拨给高管人员本人。
(二)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各类机构申请落户补助的,以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为准;申请增资补助的,以工商部门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间为准。申请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地址需与注册地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申请资金补助的机构需签订承诺书。承诺内容为持续在我市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市,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
(四)补助资金按照常年申请,分批审核,统一拨付的原则实施。
(五)申请补助资金的机构或个人必须合法、合规经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违规使用资金。
(六)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工作中的问题,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审定或批准后实施。
(七)本文件自2019年10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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