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766673866L/2022-01339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2-12-10 发布日期: 2022-12-10
  • 发布机构: 中共济南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 标题: 关于做好2022年度《济南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行动计划》有关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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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度《济南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行动计划》有关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各区县(功能区)金融发展部门、财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济政发〔2018〕13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见附件1),决定开展2022年度《行动计划》有关政策申报兑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2年9月7日(含)前已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2年12月12日-12月22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要求

各区县(功能区)按照附件2的规定组织申报工作,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向相关企业下发通知,确保辖区符合条件企业全部及时收到通知,并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材料受理工作。

区县(功能区)金融发展部门做好初步审核工作,出具明确初审意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济南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行动计划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和《济南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行动计划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4),于12月30日前会同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将附有初审意见的申报材料(两套,分别胶装成册,含附件3、4)联合行文报送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处,附件4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四、相关规定

1.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实施效果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财监〔2019〕17号)及财政部山东监管局有关要求,涉税(财政贡献)政策条款不纳入本次政策执行范围。

2.政策资金申报和落实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可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参与。各区县(功能区)在受理和审核企业申报材料过程中不得擅自增添地方税收贡献等额外申报条件,要按照资金分担比例要求,确保市、区县两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拨到企业。对未履行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联系电话(兼传真):51702953、51702950

电子邮箱:jrbzbscc@jn.shandong.cn


附件: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2.2022年度申报指南

3.济南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行动计划补助资金申请表

4.济南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行动计划资金申报汇总表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0日

附件2

2022年度申报指南

一、申报要件

所有申报单位均需提报书面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主要包括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展业情况、财务状况等)、符合资金申请项目条件的情况论述(所有企业要根据申报条件进行完整证据链论述,特别是需要计算数额或比例的项目,需要详细说明符合原因及计算过程,不能仅仅罗列证明文件)等,同时要完整填写《济南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行动计划补助资金申请表》,并出具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名章)的承诺书(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如违反将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规定责任,本地企业申请的补助项目,企业需同时承诺十年内不迁出我市)。

(一)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补助项目申报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改制前后有变更的,需分别提供变更前后的复印件);

②加盖企业登记部门查询章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表;

③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改制服务协议复印件;

④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有防伪标识的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期须为改制完成前一年完整会计年度)、法律意见书(需明确认定企业完成了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⑤改制费用发票复印件、资金支付证明(到款凭证或收款方银行流水单复印件等,)支付到账及发票开具时间均需早于(不含)2022年9月8日;

⑥资金申请文件;

⑦承诺书;

⑧中介服务机构不包括投资机构,审计机构须具备证监会原批准的证券从业资格或按照证监会公告〔2020〕52号《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等规定完成备案的证明;

⑨申报企业应为规模以上企业,企业提交审计报告中相应数据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对规模企业的划型标准,行业归属主要参照企业变更登记备案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表,不得用中介费用涉及的审计报告之外的审计报告证明企业规模;企业须自行申报资金,不得将申报工作转嫁中介机构。

(二)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相关补助项目申报材料

1.外地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我市申请补助的,需提交:

①注册地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纳税登记地变更证明;

③法定公告平台上该企业注册地变更信息披露公告;

④企业此前已上市或挂牌且未摘牌或退市有效证明复印件,在补助资金到位前摘牌的,自动停止享受此项政策;

⑤资金申请文件;

⑥承诺书;

⑦此项目须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均迁至我市后申报;

⑧迁入企业需为无交易所(股转系统)风险警示标志、无持续主营业务收入、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等)的审计报告、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等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的企业,近两年未受证监系统监管措施,承诺十年内不迁出我市。

2.上市企业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补助的,需提交: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③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证明;

④上市公司实施完成并购重组、再融资并将并购标的或融资额50%以上投资我市的相关证明(如无法明确计算或无法证明地域性视为不符合);

⑤资金(资产)到位证明(申报补助涉及的相关融资数额需与提供的证明材料中金额相对应)、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⑥再融资的需提供涉及专业服务机构承销的,另需提供承销协议、承销机构收到投资款验资证明、完成融资后的承销手续费发票复印件;

⑦并购重组的需提供参与并购重组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协议,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并购重组相关(财务、评估等)报告等;

⑧资金申请文件;

⑨承诺书;

⑩并购重组标的需为原为外地的机构,并购重组涉及再融资的按照再融资项目申报,再融资、并购重组及投资我市待完全实现后才可申报。

3.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年度净利润补助的,需提交: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企业成功挂牌且未摘牌(包括发布摘牌提示公告)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③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该报告应与上传至股转系统的数据一致,须附相关信息披露截屏);

④资金申请文件(包括此前申报期享受此项补助情况);

⑤承诺书。

(三)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相关补助项目申报材料

1.新设立或新迁入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自营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直投类子公司,申请补助的,需提交: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金融许可证(行业协会备案)复印件;

③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文件复印件;

④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⑤资金申请文件;

⑥承诺书;

⑦另类投资子公司和直投类子公司指证监部门(行业协会)单独批准设立经营的专门机构,不是指上述金融机构控股的一般私募投资机构。

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申请补助的,需提交:

①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双方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③并购重组协议复印件;

④金融监管部门核准证明;

⑤资金申请文件;

⑥承诺书。

3.股权投资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我市非关联企业申请补助的,需提交: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或合伙企业协议;

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和目前未取消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③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覆盖投资额发生和存续的所有年度)财务报告;

④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双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合同复印件、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证明;

⑤非关联性说明及承诺书;

⑥被投资企业资金到位且尚未撤资的证明;

⑦资金申请文件;

⑧承诺书;

⑨该项目需投资实际已满两年后申报。被投资企业须为非金融企业、非投资企业。投资股权须为增发新股,不得为老股。

⑩需剔除投资企业直接股东中为济南市和所辖区县政府引导基金的控股的,应剔除。

(四)区县、部门或中介机构相关补助项目申报材料

1.推动企业成功上市或挂牌的中介机构申请奖励的,需提交:

①中介机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②上市或挂牌服务协议复印件;

③企业成功上市或挂牌的证明文件;

④上市挂牌企业上市挂牌前公开披露信息中显示其上市挂牌服务机构名称的内容页面(交易所或股转系统官网相关企业信息页面截屏及公告中对应内容页);

⑤上市挂牌企业为中介机构出具的的说明文件;

⑥资金申请文件;

⑦承诺书;

⑧申报该项补助项目的券商应为保荐机构,非承销机构。

2.成功引进外地上市或挂牌企业的区县或部门申请奖励的,需提交:

①上市挂牌企业注册地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企业此前已上市或挂牌且未摘牌或退市有效证明复印件,在补助资金到位前摘牌的,自动停止享受此项政策;

③企业为区县或部门提供的招商证明(每家企业仅可为一家申报单位出具);

④资金申请文件;

⑤承诺书;

⑥迁入企业需为无交易所(股转系统)风险警示标志、无持续主营业务收入、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等)的审计报告、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等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的企业,近两年未受证监系统监管措施,承诺十年内不迁出我市。

⑦本项补助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拨付,区县财政无需配比。

二、申报流程

(一)申请报送。符合资金补助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本指南的规定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申请表、资金申请文件、承诺书位于最前),加盖单位公章(封面单位名称处、补助资金申请表、整本骑缝加盖),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金融发展部门(含功能区;此外改制工作如由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也可根据辖区实际由其他部门受理审核,需相关部门间协商一致)提交申请。中介机构等可能为市外注册的机构申请补助的,向所服务的企业的注册地区县金融发展部门提交申请。书面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初步审核。区县金融发展部门受理资金补助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本级财政局出具初审意见,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送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两套。区县金融发展部门对申报企业在节能、环保等财政补助一票否决项审核过程中, 要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将查证结果体现在上报文件中。

(三)市级复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各区县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协助开展,第三方审计结论作为复核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召开相关会议,对初步复核结果及存在争议的项目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最终审议结果形成公示数据,在官方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资金划拨沟通函报送市财政局。

(四)资金下达。在接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金划拨沟通函后,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从市级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中将资金下达各区县。各区县财政局收到划拨指标后,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给各资金申报单位。各区县在资金划拨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落实情况反馈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补充说明

(一)“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上市企业”、“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韩国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伦敦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中欧国际交易所、瑞士证券交易所等(该名录将根据资本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更新)。

(三)“新三板”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四)“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是指规模企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鲁政发〔2015〕8号)有关要求,进行的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五)申报单位要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报的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复印件留存,审核单位可根据审核需要,现场抽检核验原件。申请资金补助的机构需签订承诺书,承诺内容必须包括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市、退出经营或减少实缴注册资本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由拨付该单位资金的区县金融发展部门负责追回。

(六)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年度净利润补助的,适用于该政策实施后挂牌的企业。其中申请年度净利润补助的,在补助资金到位前摘牌的,自动停止享受此项政策。

(七)所提交材料如含外文或繁体中文,企业需提前准备简体中文翻译版本,翻译内容要准确无误,并在翻译版本上加盖公章,在承诺书中同时承诺翻译全面准确。

(八)本政策所需年度审计报告均指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会计年度是指经营跨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九)《行动计划》相关政策及本申报指南解释权归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财政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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