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766673866L/2021-01222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1-11-22
  • 发布机构: 中共济南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 标题: 解读《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发文字号:
解读《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信息来源: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为规范我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印发了《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金监发〔2021〕7号)。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9年9月,我局按照《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有关要求,在全面梳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法律依据和整理、分析省内外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形成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鲁金监发〔2019〕9号,以下简称“9号文件”)。

2020年7月,省司法厅对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的全面清理工作中,经专家评估,建议9号文件继续有效。

2021年8月,我局对9号文件组织开展了实施后评估。经评估,合法性方面,9号文件在制定权限、程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一致。合理性方面,9号文件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相当,具体制度措施必要、适当。可操作性方面,具体制度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处罚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体措施切合实际、易于操作。实效性方面,实施以来,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实现了预期目的。

综合专家意见和实施后评估结论,并结合国家层面最新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我局对9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本《通知》依据《行政处罚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结合最新规定修改一处。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十)合理确定息费。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典当行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且不得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规定,将第19项“典当当金利率,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的”修改为“典当当金利率不按典当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及浮动范围的”,同时在法律依据中增加上述38号文件内容。

(二)措辞方面修改三处。一是第8项,由“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修改为“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的;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是第18项,违法行为和法律依据中的“第1次”修改为“第一次”,将法律依据中的“上1年度”修改为“上一年度”。三是第22项,违法行为中“……,或申请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的”修改为“……,或申请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的”。

四、施行日期

该文件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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