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766673866L/2025-00518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 成文日期: 2025-06-12 发布日期: 2025-06-12
- 发布机构: 中共济南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 标题: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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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地方金融组织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龙奥大厦C1139室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做出说明……”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五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驻鲁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负责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负责指导所辖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负责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登记注册的融资担保公司法人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龙奥大厦C1139室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典当行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二、(二十二):“优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十三)压实各方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典当行实施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县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年审等部分监管工作。同时,建立专职监管员制度,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龙奥大厦C1139室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业务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地方金融组织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交易场所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1.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3.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1.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3.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龙奥大厦C1139室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地方金融组织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民间融资机构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1.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3.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1.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3.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龙奥大厦C1139室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部委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第三十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一)进入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纳入监管名单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1.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3.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1.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3.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龙奥大厦C1139室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部委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第十条:“各金融监管局要结合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监管要求,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提升现场检查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率。现场检查可采取询问商业保理企业工作人员、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系统数据等方式,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纳入监管名单内的商业保理企业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1.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3.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1.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3.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龙奥大厦C1139室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四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要求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责令其进行整改。”第四十三条:“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相关地方金融组织进行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地方金融组织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其投资和其他资金运用,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重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龙奥大厦C1139室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或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行为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第五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未经批准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公司。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龙奥大厦C1139室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第五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未经批准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担保公司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C1139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要求备案或变更后相关事项不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三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第五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未按要求备案或变更后相关事项不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融资担保公司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C1139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融资担保公司可能形成重大风险行为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三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第五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可能形成重大风险行为的融资担保公司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C1139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行为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三十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第五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受托投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行为的融资担保公司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C1139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未按规定提取相应准备金;自有资金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三)未按规定提取相应准备金;(四)自有资金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第五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未按规定提取相应准备金;自有资金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规定行为的融资担保公司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C1139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第五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融资担保公司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C1139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第五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C1139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四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要求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责令其进行整改。”第四十三条:“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相关地方金融组织进行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地方金融组织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其投资和其他资金运用,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重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C1139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典当行从事有关禁止行为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四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要求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责令其进行整改。”第四十三条:“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相关地方金融组织进行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地方金融组织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其投资和其他资金运用,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重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典当行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C1139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典当行未按规定处理国家限制流通的物品和绝当物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部委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2号)二、(二十二):“优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典当行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C1139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典当行违反资产管理和注册资本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部委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2号)二、(二十二):“优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典当行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C1139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民间融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四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要求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责令其进行整改。”第四十三条:“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相关地方金融组织进行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地方金融组织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其投资和其他资金运用,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重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民间融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1.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3.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1.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3.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51702958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龙奥大厦C1139室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四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要求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责令其进行整改。”第四十三条:“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相关地方金融组织进行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地方金融组织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其投资和其他资金运用,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重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
【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管发〔2024〕2号)第三条:“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统计监测等工作,拟定交易场所业务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市、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按要求做好交易场所业务许可辅导、日常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市、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交易场所及其从业人员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1.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3.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1.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3.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2996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龙奥大厦C1140室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以及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四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要求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责令其进行整改。”第四十三条:“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相关地方金融组织进行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地方金融组织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其投资和其他资金运用,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重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第四项情形,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从业人员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1.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3.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1.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3.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龙奥大厦C1139室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活动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第四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要求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责令其进行整改。”第四十三条:“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相关地方金融组织进行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地方金融组织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其投资和其他资金运用,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重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第四项情形,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
【部委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三、各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应履行主体监管责任,督促其授权或批准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监管规则。银监会会同财政部也将加强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1.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3.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1.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3.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龙奥大厦C1139室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非法集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7号公布)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第三十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处(信访处)
四、实施对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的非法集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1.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3.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1.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3.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2968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龙奥大厦C1135室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7号公布)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第三十一条:“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处(信访处)
四、实施对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的非法集资协助人。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1.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3.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1.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3.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2968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龙奥大厦C1135室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7号公布)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第三十六条:“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处(信访处)
四、实施对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1.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3.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1.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3.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2968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龙奥大厦C1135室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融资担保公司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的封存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第五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四、实施对象
融资担保公司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1.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3.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1.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3.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1637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龙奥大厦C1139室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非法集资有关经营场所的查封和有关资产的查封、扣押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7号公布)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第二十四条:“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处(信访处)
四、实施对象
非法集资有关经营场所和有关资产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1.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3.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1.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3.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2962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龙奥大厦C1135室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7号公布)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第二十四条:“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处(信访处)
四、实施对象
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1.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3.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1.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2.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3.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十、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93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电话:0531-51702968
(二)办公地址: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龙奥大厦C1135室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