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766673866L/2024-00022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4-01-11 发布日期: 2024-01-11
- 发布机构: 中共济南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 标题: 【部门解读】解读新修订完善的《济南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 发文字号: 济金监字〔2024〕5号
2024年1月11日,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金监字〔202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了解《管理办法》,简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7月30日,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出台了《济南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金监字〔2021〕7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23年12月30日,《暂行办法》有效期满。为进一步完善“人才贷”政策,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起草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3〕10号)等政策,修订出台了《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济南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共分6章19条,包括总则、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补偿条件和实施流程、资金管理、职责分工和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1)“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人才贷”产品需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认定。(2)“人才贷”贷款对象为济南市高层次人才认定D类及以上人才(包括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和济南市各区县(含功能区,下同)推荐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1)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2)合作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不良贷款比重。(3)合作银行应按规定汇总本行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项目,及时向区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含济南高新区财政金融部、济南起步区财政金融部,下同)报送业务情况,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补偿条件和实施流程。合作银行申请“人才贷”风险补偿的贷款应符合规定条件。合作银行在贷款发生逾期并认定为不良后,应统一汇总本系统内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情况,每年定期(以通知为准)向所在区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提交《济南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3)、贷款转为不良贷款的证明。区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会同区县组织部初审后统一提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复核,对符合市风险补偿条件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风险补偿意见,市财政局及申报区县财政局(含济南高新区财政金融部、济南起步区财政金融部,下同)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对符合省级风险补偿奖励条件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补偿奖励。
第四章资金管理。区县级和市级以上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与申报区县财政局分别按4:6和6:4的比例共同承担。贷款风险补偿额为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70%。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银行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在追偿收回贷款本金后,需按照规定返还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进行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第五章职责分工。明确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组织部、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职责分工。
第六章附则。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关键词释义
“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人事处
0531-51702958、0531-51702999。